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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其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九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1
  年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海关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开拓新兴市场  □培育自主品牌  □发展境外营销网络   □汽车出口基地 □科技兴贸基地 □机电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 □农轻纺

年主要贸易指标完成情况

贸易额(万元美元)

 

其中:进口额

 

出口额

 

同比增量(万美元)

 

 

 

 

 

同比增长(%)

 

 

 

 

 

年企业用于促进外贸增长方面的主要投资情况

 

年项目实施主要效果

 

申请支持金额合计(上限为人民币150万元)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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