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在促进出口结构调整中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国家汽车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新兴市场开拓、品牌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扩大出口方面的经贸活动。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及审核
1、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登陆http://smeimdf.mofcom.gov.cn进行网上申报,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委一层服务大厅7、8号窗口。
2、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和认证认可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申报企业应将上述材料留存一份备查)。
3、市商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择优选择项目进行支持,优先支持在开拓市场和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方面成绩优异、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资金拨付
1、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经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审核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对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账务处理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取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2、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