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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09〕23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为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有关目的依据
  (一)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条 有关资金来源
  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商务部用于促进地方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依法纳税,近两年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在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外经贸企业或为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服务的单位,其中外经贸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第四条 使用方向
  (一)支持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开展的经贸活动,重点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建立配件仓储设施,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等。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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