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性研究和指导,支持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提高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跨国企业。
(二)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大力度,引导外向型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解决“走出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提高“走出去”主体的竞争力。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通过并购、知识产权合作等方式,发展国际知名品牌、专利技术、营销网络,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鼓励工程承包和劳务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策略,组成战略联盟,实现强强联合,共同开拓国际工程和劳务市场。
五、切实加强“走出去”政策扶持
(一)加大支持力度。充分用好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境外技术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对外援助等业务。各区(县级市)也要从实际出发,对“走出去”的企业加强扶持,优化服务。
(二)加强金融保险服务。积极推动企业与金融保险机构在境外投资贷款、保险、风险评估等领域的合作。引导金融保险服务机构,创新金融保险服务产品,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开展融资。
(三)简化办事程序。市、区(县级市)外经贸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走出去”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协调外汇管理部门简化境外投资外汇审查程序,支持企业以自有外汇、购汇、外汇贷款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协调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全面落实国家鼓励“走出去”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便利化管理措施。
(四)促进人员出入境便利化。进一步简化人员出国(境)审批和政审手续。对因境外项目需要派出国(境)的人员,外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对赴港澳劳务人员,由有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五)落实境外加工贸易鼓励政策。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的,给予优先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项下的货物出口可适当延长收汇核销期限。深入研究境外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便捷通关监管模式,促进境外加工贸易良性发展。
六、建立和健全服务促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