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五)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扶持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的100%;
(六)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主要对象为对服务外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示范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八)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推广活动的给予项目总额100%或50%的扶持。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依据第六条申报创新研发、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意见,会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本级财政其他类资金扶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立项,如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本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其中市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属各区、县级市所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拨付通知后,到所属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有关企业收到款项后按《
企业财务通则》及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底申报单位须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第十八条 申报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扶持的项目,须在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由市外经贸局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