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09〕2号)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承接国际信息技术外包(ITO)和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业务外包(KPO)等业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拟定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的审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及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主要使用范围:
(一)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
(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境内外培训;
(三)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
(四)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
(五)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
(六)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
(七)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