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认定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承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穗外经贸联函〔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商务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拟对我市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承办单位进行资格重新认定工作,并报商务部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成立3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现有代表机构客户3家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和被代表机构投诉记录;
(二)主要业务范围为外经贸促进工作,并与拟承办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业务对口或相似;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畅通的电脑网络系统、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后续跟踪等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承办业务,有关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相应的外语沟通能力;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并严格遵守代表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