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京司发[2009]345号 2009年10月28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CHANGHO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45号鼎恒中心14B室
负责人:常卫东
合伙人:常卫东 袁贵利 李君芳 蔡永恒
二、批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