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供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要求,将根据政府的要求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另行布置。
第四十六条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涉及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由涉案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请发证机关作出决定;其它的行政处罚,交由涉案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办理案件的机关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外来浙矿山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2.浙江省矿山采掘施工、地质勘探项目情况备案表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备案表
4.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省外来浙矿山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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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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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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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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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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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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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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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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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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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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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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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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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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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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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证书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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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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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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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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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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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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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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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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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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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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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质
证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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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
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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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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