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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每6个月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给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必须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受委托发证的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的对象,在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非煤矿山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也相对独立的作业单位,作业单位之间在空间上有明确的界线或一定的距离。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单独设计、评价,按独立生产系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发生死亡事故,并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活动暂时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砖瓦用粘土矿山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矿山开采经营项目的政府下属机构或资产经营性的公司,作为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在批准范围内进行开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设时的矿岩开挖,其所开采的矿岩用于自身工程建设而不进入市场销售的矿山为工程性矿山;工程性矿山要按照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实施管理,但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矿山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矿权人作为发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委托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发证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下级再进行委托;委托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印章。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备案表(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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