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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省属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经营范围以矿产资源开采为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简单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矿山开采)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矿山开采)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矿产资源开采不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非矿山企业或联合生产企业,向矿山开采系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需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须在向企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注明矿山(开采系统)名称 ;
  (四)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还要提供近三年矿山采掘、地质勘查施工项目合同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期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在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前,不得进行生产;期间需要进行整改才能延期换证的,必须制订整改方案,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停产整改。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拓方式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内容的,应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受理时出示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变更许可范围的,出示变更前后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理时出示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变更以前,如涉及改扩建项目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材料;变更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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