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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3、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煤矿矿山;
  4、地质勘探单位,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5、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对象以外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本条(一)、(二)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包括申请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要按不低于1.5%的比例,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中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排使用情况应建立独立的会计科目或独立的管理台帐。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和额度缴纳。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测检验,并提供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在应急救援网络形成后,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安全技术管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须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绘制实测图。地下矿山应配备或聘用2名以上矿山工程(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测量、矿山机电、矿井通风等)技术人员;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
  (十三)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还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本年度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与下一级内设机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说明;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作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目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暂时不要求缴纳的证明材料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出具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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