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