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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网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网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4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业务,根据全市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安排,拟启动“网上提交工伤认定信息”业务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系统具备工伤认定信息(即:工伤认定申请表)网上提交和认定信息查询功能。适用于全市参加工伤保险、领取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的用人单位。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在此系统受理范围。
  二、经办流程
  (一)工伤认定信息提交及查询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陆“天津市劳动保障网”后进入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使用电子认证证书登录---点击劳动业务图标---工伤认定申报管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新增---保存---提交。未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审核的,点击“重新申报”,按照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进行申报。
  对申报信息及工伤认定流程,用人单位可登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对已通过审核的,应及时携带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到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受理手续。
  (二)审核、受理及认定
  行政部门登陆工作系统后,进入“工伤认定审批管理”中“工伤认定信息审核”界面查看工伤认定申报信息,并进行审核。未能通过审核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报信息退回用人单位。通过审核的申报信息将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申请”界面。
  在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行政部门结合网上申报信息一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及认定手续。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网上提交材料时间为准,工伤认定受理时间以行政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对符合工伤认定简易办法的工伤认定案例,应即时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三、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57号)要求及时办理电子认证证书。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填报工伤认定申报信息,并按照工伤认定申报时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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