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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通知
(沈政办明电[2009]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绩效考评办要以《通知》为依据,对城区考评指标作相应调整。

  二、增加后的6项指标中,城区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项指标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项指标由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中的实际利用外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中的内资(市外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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