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业及同行业状况、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使用情况;
(二)拟发行债券基本要素:发行对象、期限、时间、方式,债券种类、面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等;
(三)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分析,包括债券市场环境,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效益预测,与其它融资方式的优劣对比分析,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预案。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非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企业债券发行的决定权限如下:
(一)企业发行债券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其债券发行由市国资委依照程序作出决定。
(二)企业所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债券发行方案应于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述债券发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债券发行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
(一)债券发行的请示;
(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六)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债券发行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债券发行的决定或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