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涉外交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民管函〔2009〕8号)
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开展涉外友好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外事管理规定和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现对我市社会组织的涉外交往活动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 报审事项
(一)合办、承办或协助境外机构在深举办涉外会议和培训讲座;
(二)接受境外资金援助在深开展活动(含社会调查);
(三)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机构;
(四)与境外机构签订非经贸、非科技类合作项目。
以上事项应在事前将有关情况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由外事部门和有关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报备事项
(一) 联谊性质的互访接待、参观旅游;
(二) 经贸、科技、学术类行业性交流座谈;
(三) 与境外机构洽谈合作意向;
(四) 受邀出席境外机构在深(华)举办的联谊性活动。以上事项应及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通报信息,并作好档案留存。
三、年检报告制度
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办理年检时,应将该年度的涉外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的有关表格上如实填写,并填写《涉外交往报表》(附后),与年审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涉外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附件:《涉外交往报表》
二○○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涉外交往统计报表
外国、港澳台机构或来访代表团名称
| 涉外交往活动时间
(年份和月份)及主要内容
| 合作项目名称及境外资金数额
| 境外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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