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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专利金奖:专利实施后,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两年税后利润累计,其中,农业项目:3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150万元以上。
  专利优秀奖:专利实施后,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两年税后利润累计,其中,农业项目:2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6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项目的材料,应当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申报专利奖的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需要符合《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八)项所称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指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国内外专利授权、专利保护、产品标准、企业品牌、获奖、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申报单位其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推荐拟奖决议。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推荐拟奖决议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定。拟奖决定在《珠海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专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考察专利金奖的拟奖项目。
  第十四条 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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