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知〔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
专利法,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1.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
2.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
专利法,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珠海市自主创新行动计划》(珠府[2009]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专利金奖;
(二)专利优秀奖。
第三条 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励委员会,负责我市专利奖励的评审工作。专利奖励委员会由主管专利的副市长、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报珠海市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拥有的,并在本市实施且无专利纠纷的有效专利。
(二)未获得过国家和省专利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