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知〔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了《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系。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范围包含国内专利、国外专利、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国际申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内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专利是指获得外国专利局及国际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PCT国际申请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人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同时第一申请人通讯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从市财政预算中列支;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范围之内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资助,未获得当年度资助的申请转为下一年度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
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
(三)国外专利应为2009年1月20日以后获得授权,PCT国际申请应为2009年1月20日以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四)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内(含2个)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推荐申请广东省级资助,获得省级资助的,不再获市级资助;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在申请省级资助后,另外可申请不超过2个国家的市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