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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50号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组   长:郝  鹏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组长:德  吉  自治区副主席
  副 组 长:格桑玉珍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金 世 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普布卓玛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姚 瑞 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艾 俊 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岗  青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解 海 源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胡 新 生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 建 功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李 潮 明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单增卓扎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范 光 才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皮 大 中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蔡 宜 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金 生 国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代 永 涛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卢 彦 朝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局长
        德吉白珍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刘 来 虎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罗旺次仁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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