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园、广场、游园内的绿地及树木;
(二)城市道路行道树、分车带及前庭绿地;
(三)黄河风情线的绿地及树木;
(四)古树名木;
(五)兰州市南北两山面山城市建成区域内的绿地及树木;
(六)其他可供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及树木。
第八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要求:
(一)认建绿地面积一般不小于300平方米;
(二)认养绿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认养树木以乔木、古树名木为主;
(四)认建认养的绿地必须完整,四周边界明晰。
第九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形式:
(一)可同时认建认养;
(二)直接负责建设或养护管理;
(三)提供认建认养资金,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建设和养护管理;
(四)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的其他形式。
认养古树名木的,只能采取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人责任:
(一)认养绿地及树木的,按养护作业规程负责绿地及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认建绿地及树木的,按建设程序负责绿地及树木的建设;
(三)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人权利:
(一)有对认建认养绿地及树木的标志权和冠名权。标志权和冠名权按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先认养权、续养权;
(三)监督认建认养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绿地和树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报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二)绿地及树木管理单位与认建认养人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人委托建设或养护管理的,还应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三)认建认养协议和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管护单位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认养城市绿地及树木的费用按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