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兰州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行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三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本办法规定,自愿负责城市绿地及树木的建设、养护管理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被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及树木的产权关系、性质、功能、面积和数量不改变。认建认养人不得擅自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采取协议管理。
第六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以3年为一个周期,一般不少于一个周期。
第七条 城市绿地及树木认建认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