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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价发电[2009]12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粤价发电〔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调整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要加强对调价后的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积极广泛地宣传国家石油价格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成品油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请于11月10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品名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最高批发价(元/吨)最高零售价
元/吨元/升
90号汽油(Ⅱ)7535 7635 7935 5.87
93号汽油(Ⅱ)8011 8111 8411 6.33
97号汽油(Ⅱ)8487 8587 8887 6.85
0号柴油(Ⅱ)6785 6885 7185 6.13
90号汽油(Ⅲ)7765 7865 8165 6.07
93号汽油(Ⅲ)8255 8355 8655 6.54
97号汽油(Ⅲ)8745 8845 9145 7.09
0号柴油(Ⅲ)6988 7088 7388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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