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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4、鼓励引进和返聘高级人才。对乡镇卫生院从福州市区域以外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卫技人才,经县(市)区卫生局和人事局审核认可,享受当地引进高级人才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积极为引进高级人才创造安居乐业的各种便利。鼓励乡镇卫生院中、高级职称人员或县级以上医院高级职称人员退休后到乡镇卫生院继续工作。

  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运行成效

  (一)明确乡镇卫生院分类管理

  根据乡镇常住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将乡镇卫生院分为三类进行管理。甲类卫生院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参照二级乙等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乙类卫生院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按照一级甲等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丙类卫生院除了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外,可参照一级乙等医院提供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也可根据周边医疗机构覆盖能力只开展门诊服务。

  三类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编制数由县(市)区编制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及《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关于规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的通知》(闽卫人〔2009〕25号)文件精神核定,各类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数应占本院人员总数的90%以上。

  (二)健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1、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在县(市)区机构编制、人事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调配和交流。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市)区卫生部门管理。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院长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提出人选,在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聘任,并报县(市)区主管医疗卫生系统干部工作的组织部或宣传部备案。

  2、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与岗位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用好现有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严格准入条件,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以本科学历为主,医技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助产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核。进一步压缩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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