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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1、用足现有编制。力争2009年开始分三年补充完成缺编人员招考入编工作。乡镇卫生院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人事、编制部门共同把关,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

  2、放宽报考条件。适当放宽对老、少、边、岛的乡镇卫生院新进人员报考条件,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后执行,医师、技师可放宽至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学历,护士可放宽至全日制医学类中专学历。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未达3:1的,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报考比例要求。

  3、录用编外人员。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入编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4、职称评聘予以倾斜。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照县(市)区卫生系列岗位结构比例的上限确定。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卫生院受聘满8年的,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留住一批人才

  1、实行补助津贴。为了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基层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人均36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技人员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保证农村卫生院人员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对农村卫生院人员补助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也不得冲抵公共卫生服务的定额补助经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卫生技术人员核对工作,县(市)区财政要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按时足额发放。

  2、提高工资待遇。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毕业生待遇的政策规定。到乡(含乡)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获得士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的可予以固定1级薪级,调离者浮动工资即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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