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力推广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有计划地推广疗效好、用得上的适宜技术,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6、建立县、乡两级畅通、高效的急诊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病人,适时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增强孕产妇难产应急处理和紧急转送能力。
7、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加强与县及县以上医院的协作,适时将危重病人转诊至上级医院,并接收上级医院转来的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8、建立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建立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扩大远程医疗覆盖范围。
9、指导村卫生所开展适宜的诊疗业务。采取例会、培训、督导等多种形式强化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10、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善新农合补偿业务信息平台,指定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做好区域内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时补偿业务。
三、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落实定额补助制度
(一)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丙类卫生院和山区、海岛的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除省级财政补助外,由县(市)区财政全额核拨。上述以外的甲类和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差额补助比例不低于现有比例。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下发后,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落实到位。
(二)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