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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车物定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事故车辆及车载物品等应由事故所在地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负责“车物定损”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物定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当地的“车物定损”工作。
  第六条 从事“车物定损”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估价员》证,持证上岗。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证件的核发管理,并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培训、考核。
  第七条 开展“车物定损”工作必须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合理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鉴定活动。
  第八条 “车物定损”工作的文书必须使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7〕220号)规定的格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车物定损”文书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九条 鉴定人员在进行“车物定损”工作时,应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鉴定人员收到“车物定损”工作委托书后,必须对事故车辆及物品进行现场勘验、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物进行拍照,并现场出具《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应在《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证的鉴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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