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9〕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车物定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工作,规范“车物定损”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价格部门在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评估)资质的机构及其执业资格的人员,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第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是“车物定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车物定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对从事“车物定损”工作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