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实施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的复函
(渝文广行管〔2009〕130号)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建设征地区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暨文物保护方案的函》(旗能函〔2009〕6号)收悉。经我局组织审查。原则通过该方案,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请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重庆铝业环保搬迁大板锭项目建设征地区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暨文物保护方案》,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派重庆市文物考古所,承担该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请你公司与重庆市文物考古所联系(联系人:刘华,联系电话:63507061),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共同协商该项目的文物保护工作。请綦江县文广新局加强对此项目的监督、指导,綦江县文物管理所协助市文物考古所做好相关工作。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将此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