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9〕11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的准入管理,严格依据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备的条件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