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渝人考〔2009〕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办〔2008〕1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9年3月23日─4月21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 14:00─16:3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5日 9:00─11:30 法学基础知识
14:00─16:3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6日 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14:00─16: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三、报考条件
㈠ 凡在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从事)各类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证)、认证、评估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㈡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㈢ 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办理资格证书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办理资格证书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