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三支”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鉴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期满一年的,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考外语、计算机,减免一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三支”服务期间结合基层实际,实施技术推广、开展课题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所形成的技术报告或业务工作总结可按职称申报论文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服务期间业绩突出且考核鉴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三年及以上参加“三支”服务并考核鉴定为优秀的,可破格申报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连续三年及以上参加“三支”服务并考核鉴定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评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评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农业英才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服务期考核鉴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选派后不到岗或未经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许可擅自提前结束服务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期内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服务期工作目标任务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季度工作报告的;
(六)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鉴定为不合格等次的,3年内不得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三支”人员服务期间,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差旅费用按财政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选派人员到区县(自治县)开展“三支”服务的,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资助,所需经费从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划拨到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开展“三支”服务的人员资助标准及支付渠道,由区县(自治县)自行研究确定。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市“三支”工作进行督导,并将其纳入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三支”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事人才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底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三支”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