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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复函


谢业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一致的建议”(第1110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体现了建立统筹城乡发展体制的基本精神,与改革农村征地制度、调整农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方向是基本一致的。您在建议中以荣昌县为例,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两种制度确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可看出,在荣昌县,实际执行中具体标准差异并不大。但究其实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其补偿安置标准产生的体制机制有很大不同:
  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是城市国有土地和房屋商品化、市场化的产物。依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是以房屋所有权市场价值为基础,无论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安置的标准均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考虑的是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因素,而一般不考虑人、户等因素。虽然我市条例规定了诸如“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等保障性条款,而且在当前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与对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紧密挂钩,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性的补偿安置措施,但归根结底,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等价交换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对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不起决定作用,而主要起监管和裁决作用。
  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衍生出的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对被拆迁农村住房的补偿是源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导致的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从而对其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安置的方式一般包括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但无论何种方式,其补偿安置标准都由政府确定。应该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是市场行为,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给予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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