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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为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体系和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组织机构

  设立市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法律咨询和政策指导。各县区要在年底前设立县(区)级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原乡(镇)仲裁委员会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经部门,负责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开展调处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信访部门对属于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应当告知信访人到当地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仲裁申请,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给予公正及时解决。原来仲裁工作执行的“一裁二审”制,要调整为“一裁一审”制。乡(镇)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在今年年底前结案,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今后不再受理仲裁申请;县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仲裁复议申请,应当在年底前复议完毕,今后不再受理仲裁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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