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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所属各处、科(室)组织本处、科(室)业务科目的学习训练,公务员个人按要求参加轮训和自学自练岗位特需的专业知识。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功训练工作,将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层层抓好落实。要将实施方案于2009年1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基本功训练工作,并逐步建立公务员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公务员主管部门总体管理、协调督办,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联动,公务员主动参与、积极推进的基本功建设工作格局。

  (三)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抓好自身基本功建设,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在完成公务员规定科目训练任务的基础上,可适当增设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色的训练科目,将其纳入年度基本功训练计划,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广大公务员要对照岗位职责和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征求意见等方式,找准个人在基本功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接受训练。

  (四)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每年完成基本功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5天或30学时的目标任务。其中必训科目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天或18学时,选训科目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2天或12学时。公务员完成基本功训练规定学时后,要经过考核测评,考核测评成绩要记录在本人的《公务员培训档案》上。对考、评结果的使用,由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功训练工作的考核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基本功训练工作扎实开展;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六)基本功训练专项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

  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基本功训练工作

  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功训练,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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