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3号)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国土资电发[2009]43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快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同一矿区多个矿业权未完成整合前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先停产再整合,杜绝酿成安全事故。继续坚持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查处机制。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持续保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二、坚决制止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采矿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情况,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书面通知其停止开采,并加强巡查。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停采后又违法开采的,要依法查处;造成资源破坏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采矿许可证到期停止开采的通知抄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予以监管或查处。
三、积极配合做好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质量和安全年”的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收回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要依据安全监管部门的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属市局颁证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局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