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主城各区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强主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前期摸底调查工作,由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摸底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现场调查登记必须三人以上,并实行拆迁单位、拆迁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制度。
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自行拆迁的除外),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邀请招标必须向三家以上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评标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方式、条件由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拆迁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以及政府按指令性任务下达给国有企事业拆迁单位组织实施拆迁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必须邀请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
三、拆迁单位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拆迁代办业务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拆迁业务的,经查证属实,依法取消其拆迁单位资质。已签定了拆迁代办委托合同的,该合同自行终止。
四、无拆迁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拆迁项目委托,不得从事拆迁代办业务。
五、主城区内的拆迁单位,三级资质,可以接受二万平方米以下拆迁项目的委托,二级资质,可以接受三万平方米以下拆迁项目的委托,一级资质不受限制。
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主城区内的拆迁委托项目,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拆迁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操作,未取得拆迁信息系统用户数字证书的拆迁单位,不得接受主城区内的拆迁项目委托业务。
七、拆迁单位必须依法合理收取拆迁费用,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严禁拆迁人采取任何费用包干的方式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拆迁费用进行分成的行为。
八、拆迁单位及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串通被拆迁人弄虚作假,多报被拆除房屋面积、户数、财产损失,虚报拆迁费用,增大拆迁成本等损害拆迁人的利益;不得串通拆迁人刻意压低补偿费用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经调查存在上述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调离拆迁工作岗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