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
(一)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查阅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与房地产登记簿或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3、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查阅是否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4、查阅出租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限制出租的情形;
5、查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与房屋权属证明中记载的一致;
6、出租房屋转租的,查阅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出租房屋系共有产权的,查阅是否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
3、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4、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查阅变更后的房屋证明;
5、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注销事由;
3、审查提交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签署初审内容。
属初始登记备案的,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审批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承租人同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
2、出租房屋座落、权属状况、出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
3、是否存在限制出租的情形;
4、初审人签署审查情况及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
5、应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
6、初审人姓名、时间。
属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初审人应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审批书》或《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审批书》中的初审栏中签署房屋租赁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事由,签署是否予以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意见。
(三)初审中发现有关情况需进一步补正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的,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于三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对仍不符合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初审人应填写《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并连同卷宗退回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初审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二、复审
(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核: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初审人签署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
3、收取的租赁登记费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同意办理初始登记备案或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意见。
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审核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二) 复审人应按以下内容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赁备案审批书》复审栏签注复审意见:
1.是否同意初审人初审意见;
2.补正或更正初审人意见的决定;
3.复审人姓名、时间。
(三)复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三程序 缮证发证归档
一、缮证
(一)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
经复审批准登记备案的,由缮证人员逐项填写《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按照顺序号填写备案证号。按办案年度填写字号,按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先后顺序填写证明号;
2、按审核批准的内容逐项填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相关内容;
3、按复审的审批时间填写发证时间;
4、填写完毕,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二)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符合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原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新制证。新证号按“原证编号+附1号”编写,附号按变更的次数逐次递增填写(如变更第一次为“原证号+附1号,变更第二次为“原证号+附2号,依次类推)。没有变更的内容转载到新证上,变更的内容按变更后的情况进行填写。在新证附记栏中批注变更原因和第几次变更,并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符合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发放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专用章。
二、发证
(一)收费:
收取经复核批准人同意收取的各项税费,开具收款发票,办理收款手续,并在审批表中有关栏目记载清楚。
(二)发件:
发件人按下列程序发件:
(1)收回业务受理单;
(2)查验已缴税费的收据;
(3)确认领件人身份;
(4)向租赁双方各发放一份《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领件人在发件簿上签名及领件时间。
三、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