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批准贷款的项目,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协作银行、项目推荐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管理服务中心与协作银行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协作银行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代偿申请,协作银行及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情况后,报省管理服务中心;省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地提出代偿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由省协作银行和其地方分支机构按责任比例从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代偿。协作银行对发生代偿项目的贷款免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应将其出质的知识产权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拍卖、变卖,所得收入由省和地方按风险责任比例受益。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立项项目的还款情况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市、县(区)科技局进行考核。对未发生代偿的市、县(区),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的市、县(区),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并相应增加其风险责任比例。对连续两年代偿比例较大的地区,将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协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