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的企业;
(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三)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省“双千人才工程”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工作发布贷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六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申报。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在省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省协作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各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和省协作银行地方分支机构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省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县(区)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协作银行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项目,其申请的贷款额度可在其他市、县(区)间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