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依托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省管理服务中心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及贷款合同的签订;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协作银行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省对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予以贷款额度支持。
第九条 协作银行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放大3倍左右的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协作银行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
第十一条 省对所贷项目承担7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各市、县(区)承担3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风险。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省高技术新兴产业的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