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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十六)检察机关依法负责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工作;承担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承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承担环境资源保护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项工作;承担环境资源保护中诉讼主体缺位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等。

  (十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昆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和“一湖两江”流域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相关二审案件;负责执行本院审理的一审环境案件等。

  (十八)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的违法排污、无照经营、证照不全、违反产业政策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书面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案件移交部门。

  五、联动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昆明的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执法联动由“小环保”向“大环保”的转变,在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4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基础上,将市滇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自来水公司、昆明供电局等13个单位扩大为昆明市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后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17个,由市环保局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定期举行一次,就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就如下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当前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报每季度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立案监督、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各部门就相互协作和移送、办理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共同研究、探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细化标准、健全制度;协商解决环境保护执法中的其他问题。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及其他危害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的违法排污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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