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对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的监督管理,避免发生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等。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有证照的违法排污企业、“十五小”企业,根据环保、滇管等部门提出的认定意见,变更、注销其许可证;对拒不变更、注销的,依法强制吊销其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将环保部门环评批文作为前置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和年检等。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批,依法按照城乡规划和环评批文,进行用地报批、供应和矿业权设置审查;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积极配合开展违法排污企业环保联合执法。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采矿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等。
(九)城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的执法;以及组织实施对排污企业违章建筑的拆除等。
(十)水利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和滇池流域以外河道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做好水土保持、防汛抗旱、饮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城乡面山绿化、森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执法,以及排污企业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查处等。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以及负责推进“一湖两江”流域全面禁养等。
(十三)自来水公司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配合采取停止生产性供水措施;严把企业用水审批关,对无证经营的排污企业,一律不予办理供水手续等。
(十四)供电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按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生产性供电措施;严把企业用电审批关,对无证经营的排污企业,一律不予办理供电手续等。
(十五)公安机关负责昆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刑事执法,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环保行政执法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案(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