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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三)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于2010年6月30日前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增设环保专管人员,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向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环保专管员的经费由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经常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场地、厂房等进行检查,属于临时、违章建筑的必须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拆除。

  四、部门职责

  为避免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将各执法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以便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共同建设生态昆明。

  (一)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直接排污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督促指导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等。

  (二)滇池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滇池水体、入滇池河道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滇池流域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排水许可的审查等。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有证照的违法排污企业、“十五小”企业,根据环保、滇管等部门提出的认定意见,变更、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拒不变更、注销的,依法强制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严把登记关,严格审批,对于需要将环保部门环评批文作为前置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和年检;依法履行职责,对无照经营及时查处取缔,其中,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等。

  (四)发改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提出产业布局以及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方案;严把产业政策关,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备案;负责推进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发展等。

  (五)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政府要求,负责提出淘汰的生产能力;对于 “十五小”企业,提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于其它违反产业政策属于应当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提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淘汰;负责组织实施节能降耗、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停电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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