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对采购人上级管理机关另有明确采购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掌握以专利为主要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予以重点支持;对技术和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审查机制。计划、经济、科技等管理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时,应进行知识产权状况评估和跟踪分析。对全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规模在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责任主体知识产权方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给与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制定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省知识产权局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起必要的专利数据全库并及时更新。及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趋势,根据我省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国际上对我产业的影响,适时发布重点领域专利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我省产业技术、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要制定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
(十一)建立政府专利奖励制度,设立政府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等项目的单位及专利运用与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与特殊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专利运用与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调剂解决。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及专利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奖励政策。
三、明确专利等知识产权在技术和人才评价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受益单位必须给予奖励和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单位在专利申请授权后应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部分中提取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次性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转化或实施后,专利权所有单位应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该项目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设计人和实施人一次性报酬。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以用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0%的股份用于奖励该持股人,按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对在专利技术开发和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的奖金,也可奖励一定数额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