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促进专利转化,转化资金应逐年相应增加。省专利转化资金重点投向应包括加快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进程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农产品深加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重大科技专项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以及利用其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同时向沿海经济带、辽西北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高新技术园区、专利园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倾斜。市、县(市、区)政府亦应相应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扶持本地专利技术的转化与产业化。
(五)设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金重点用于对省重点行业、产业中重大发明和重点技术项目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所在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高新技术园区经批准后所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国外专利以及具有品牌创立前景的重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申请资金要随着我省技术创新发展情况不断增加。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与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配套使用。
(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行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创新型企业科学进行股份制改造,合理体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争取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专利转化的贷款担保力度。经认定的专利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按《
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资本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鼓励和推广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显化,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使专利等无形资产成为权利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七)充分发挥政府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协调机制作用。省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专利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专利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