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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兴业强企工程”,大力推进专利战略的实施。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专利产生的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对经营者的考核范围,并与经营者利益挂钩。
  (二)加强外贸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的培育与管理。鼓励重点出口企业与行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在境外申请国外专利和PCT专利给予申请费用适当资助。鼓励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取得国外专利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省国防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基础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
  (四)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帮助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争创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全面提升城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
  (五)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建立有效运转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教育、科技等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作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资质评审、科研能力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取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运用情况纳入对教职员工、科研人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等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知识产权在科研业绩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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