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粮食局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九条 市粮食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粮企业事业单位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粮食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相关的其他专家或实际工作者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须有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局级领导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有关处室处长(主任)列席参加。
  第二十一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局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局领导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上报或印发相关单位时,按照决策内容需要,由局长签发,局长也可以委托分管局领导签发。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需要公开的,在天津政务网或市粮食局门户网站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并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局主管领导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向局有关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在贯彻落实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