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在部分区县和涉粮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市粮食局法制机构的意见。市粮食局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市粮食局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市粮食局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第十六条 局主管领导在审查报告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经与有关局领导和处室共同研究后,提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议程。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局长、局主管领导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粮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市粮食局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市粮食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局主管领导主持。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市粮食局有关业务处室报告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市粮食局法制处室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